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历朝历代的家庙和家祭是什么样的?对后世有什么影响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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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1-08-04
自魏晋以来,由于统治者对薄葬的倡兴以及对墓前设施的禁止,民间社会对祖先的祭拜地点及其方式渐渐发生转变:那些有权势的官僚贵族多将墓前祭祀改由家庙进行;一般民众则将墓前祭拜改为在家中寝堂进行。晋人卢谌《祭法》谈到:凡祭法,有庙者置之于座;未遑立庙,祭于厅事可也。南朝宋崔凯论衬庙时也讲道:拊祭于祖庙,祭于祖父,以今亡者衬祀之也。以卒哭明日,其辞日:....荐衬事,适尔皇祖某甫以隋衬。....今代皆无庙堂,于客堂设其祖座。这表明这一时期的祭祖主要是庙祭与家祭两种方式。庙祭就是祭祖于家庙。晋代规定,诸侯王及各品级官僚均可设立家庙,“宗庙之设,各有品秩。其标准尚无严格规定,大多参照先秦宗庙之礼;祭祀时间、次数也无严格规定。以设立宗庙为例,比如晋武帝时,中山王司马睦与其兄司马逊并为诸侯,依先秦之礼,司马睦只能以其兄立为大宗,但司马睦却希望能立祢庙。结果引起争论。虞喜在论及此事时说:“今士庶始封之君,尚得...

  自魏晋以来,由于统治者对薄葬的倡兴以及对墓前设施的禁止,民间社会对祖先的祭拜地点及其方式渐渐发生转变:那些有权势的官僚贵族多将墓前祭祀改由家庙进行;一般民众则将墓前祭拜改为在家中寝堂进行。晋人卢谌《祭法》谈到:

  凡祭法,有庙者置之于座;未遑立庙,祭于厅事可也。南朝宋崔凯论衬庙时也讲道:拊祭于祖庙,祭于祖父,以今亡者衬祀之也。以卒哭明日,其辞日: ....荐衬事,适尔皇祖某甫以隋衬。.... 今代皆无庙堂,于客堂设其祖座。这表明这一时期的祭祖主要是庙祭与家祭两种方式。

  庙祭就是祭祖于家庙。晋代规定,诸侯王及各品级官僚均可设立家庙,“宗庙之设,各有品秩。其标准尚无严格规定,大多参照先秦宗庙之礼;祭祀时间、次数也无严格规定。以设立宗庙为例,比如晋武帝时,中山王司马睦与其兄司马逊并为诸侯,依先秦之礼,司马睦只能以其兄立为大宗,但司马睦却希望能立祢庙。结果引起争论。虞喜在论及此事时说:“今士庶始封之君,尚得上祭四代,不拘于嫡,以贵异之, 况已尊同五等,更嫌不得其均用丰礼,并祭四代,所以宠之.”西晋太尉荀觊也因“秩尊,其统宜远”,故“亲庙有四"。

历朝历代的家庙和家祭是什么样的?对后世有什么影响?

  看来设庙往往因事、因人、因时随机而变,没有一定之规。

  一般来说,那些无官无品的平民百姓不得立庙,当然也无法祭先祖于庙堂,只能将家中的厅堂作为祭祖的地点,这也就是所谓的家祭。《晋书皇甫谧传》载皇甫谧著《笃终》,其中涉及家祭时云:

  故吾欲朝死夕葬,夕死朝葬,不设棺椁,不加缠敛,不修沐浴,不造新服,殡含之物,一皆绝之。...不墓祭,但月朔于家设席以祭,百日而止。临必昏明,不得以夜。制服常居,不得墓次。夫古不崇墓,智也。 今之封树,愚也。若不从此,是戮尸地下,死而重伤。魂而有灵,则冤悲没世,长为恨鬼。王孙之子,可以为诚。死誓难违,幸无改焉!该文否定了汉代以来的墓前祭祖,主张*于家设席以祭”,“不得墓次”:做法是“百日而止。临必昏明,不得以夜。制服常居”。不过,对家祭的方式没有更为详细的陈述。

  东晋贺循比较详细地论述了当时家祭的情况。其日:今无庙,其仪:于客室设亡者祖座,东向;又为亡者座于北,少退。平明持馔具设及主人之节,皆如卒哭仪。先向祖座拜,次向柑座拜,讫,西面南上伏哭。主人进酌祖座,祝日: ...又酌亡者座,祝曰: ...皆起再拜,伏哭尽哀,复各再拜,以次出。妻妾妇女以次向神座再拜,论,南向东上,异等少退,哭尽哀,各再拜还房。遂彻之。自衬之后,唯朔日月半殷奠而已,其馔如来时仪,即日彻之。由 上可见一般百姓多无庙,无法祭祖先于庙堂。所以祭祖之日,须将祖先牌位置于客室,祭拜完毕再撤去。前引卢谌《祭法》及崔凯之论也说到在“厅事”、“客堂”进行家祭之语。一些虽有官爵尚未立庙者,祭祖之礼也在厅堂进行。如《通典》卷五二《礼十二沿革十二》“未立庙祭议”条云:晋安昌公荀氏《祠制》云:“荀氏进封大国,今祭六代,暂以厅事为祭室。

历朝历代的家庙和家祭是什么样的?对后世有什么影响?

  殷仲堪问庾容: ....依. 《礼》, 祭皆于宗子之家,支子每往助祭耳。又如吾家五等封,乃应有庙。今既无庙,而共家常以厅事为燕尝之所。”自 晋以后,大体遵循以品秩尊贵制定祭祖的权力的做法。“自后齐、后周及隋,其典大抵多依晋仪,然亦时有损益矣。"如北齐武帝河清三年(564)所制定的祭祖制度:

  王及五等开国,执事官、散官从三品已上,皆祀五世。五等散品及执事官、散官正三品从五品已上,祭三世。三品已上,牲用一太牢,五品以下,少牢。执事官正六品已下,从七品已上,祭二世,用特牲。正八品已下,达于庶人,祭于寝,特用特肫。北齐规定,从七品以上官员可以立庙祭祖;正八品以下乃至庶人,祭祖于寝堂。较之晋代更加严密、规范。

  隋代在北周基础上稍有更改:“新制..... 一品已下,五品已上,自制于家,祭其私庙。”进一步将家庙的设置下限定在五品。

  唐代基本继承了隋代的做法,但比前代更为缜密、完善。按照唐《开元礼》的规定,五品以上的文武官员得以祠家庙,官品不同,家庙的数量、规模也各不相同;六品以至庶民不得立庙,祭祖的场所只能在家中寝堂进行,即“祭祖祢于寝”。《通典》卷四八《礼八沿革八》“诸侯大夫士宗庙"条云:大唐制,凡文武官二品以上,祠四庙;三品以上须兼爵;四品外有始封者,通祠五庙。五品以上,.祠三....六品以下,达于庶人,祭祖祢于正寝。

  从有关史料看,这一规定也确实得到实施。官品不达者,民间社会未见立家庙者。《太平广记》卷一八二《颜摽》载:

  郑侍郎薰主文,举人中有颜摽者,薰误谓是鲁公之后。时徐方未宁,志在激劝忠烈,即以摽为状元。及谢恩日,从容问及庙院,標曰:“摽寒进也,未尝有庙院。”“庙院”,即家庙。颜摽“未尝有庙院”,恰恰说明民间社会对这一规定的遵循。如果官员晋升后达到了立庙标准即可依制立庙,申请核准。如李绅立家庙,其家庙碑日:

  “斋戒沐只栗,拜章上言,请立先庙,以奉常祀。于是得请于天子,承式于有司。”又如王涯立家庙,其家庙碑日:“上章日,臣涯官秩印绶,品俱第三,请如式以奉宗庙,制曰:可至于建庙的样式、规模也有规定,但是从目前所能掌握的史料看,除了《新唐书.礼乐志三》针对三品官员的规定外,其他尚不清楚,我们只能从中窥其大概。其云:庙之制,三品以上九架,厦两旁。三庙者五间,中为三室,左右厦一间,前后虚之,无重拱、藻井。室皆为石室一,于西墉三之一-近南, 距地四尺,容二主。庙垣周之,为南门、东门,门屋三室,而上间以庙,增建神厨于庙东之少南,斋院于东门之外少北,制勿逾于庙。官品达到了立庙之制,一般来说就必须依制设庙祭祖,否则,会遭世讽甚至被罪。《新唐书王佳传》记王理“独不作家庙,四时祭于寝,为有司所劾,帝为立庙愧之,不罪也”。

  历朝历代的家庙和家祭是什么样的?对后世有什么影响?

  家庙的设置由于受地位的限制,只能五品以上官员设置,民间百姓无权立庙,而唐代规定朝廷命官均不能在故乡做官,所以,唐代的家庙大多设于官员的治所,亦即都市。据甘怀真先生对唐代42例家庙地点的分析,其中38例设于长安和洛阳,4例设于故乡兼治所。常建华先生对这两种立庙情况也进行了研究分析,认为:前-种所设置家庙的官员,从唐初起,已渐渐离开其原有郡望所在的族居地,在长安、洛阳立家庙。因京城土地狭小,人口居多,家庙多不与居处相连。在长安,-般设于皇城南六坊、朱雀街、沿街两旁以及曲江等显要地区,他们视立家庙于京城为荣耀。后一种情形的家庙与宗族有很大的关系。家庙所祀主人必是其宗族的始祖,一般来说,立庙的后代多在家庙附近繁衍。如《游城南记》云,杨瑒在长安城南立家庙,“杨氏苗裔,太和年间尚盛,人呼庙坡杨”"”。

  在墓祀转化为庙祭与家祭的同时,这一时期的祭祖方式也在发生着变化。一般来说,宗族的祭祖要由族统的继承者为之。汉代张家山汉简《二二年律令》中对此也有明确规定。但是,汉代的后子继承的总原则虽然张扬的是血缘亲等关系,重视的是嫡亲,但它又不排斥庶亲。在墓祀之制下,嫡子并不能专擅祭祖,庶子同样可以行墓祀之礼。到魏晋时期,宗子对祭祖的专擅已较为普遍。如前引《通典》卷五二“未立庙祭议”条载:殷仲堪问庾睿: “依礼,祭皆于宗子之家,支子每往助祭耳。.... 今既无庙,而共家常以厅事为杰尝之所。”依晋制,祭祖时,由宗子率领进行,支子要到宗子家去“助祭”。殷仲堪为长子,所以其以下诸弟要至仲堪家祭祖,“共家常以厅事为柔尝之所”。

  到唐代,祭祖中的传统宗法礼制进一步被打乱,率领宗族祭祖的主祭者不一定非要嫡亲的宗子为之,而以尊贵者为之。如果宗子官秩不如支子,那么由支子主祭,兄陪于位;若兄弟同尊为官,则各自祭祖于寝。《新唐书礼乐志三》:凡祭之在庙、在寝,既毕,皆亲宾子孙慰。主人以常服见。若宗子有故,庶子摄祭,则祝曰:“孝子某使介子某执其常事。"通祭三代,而宗子卑,则以上牲祭宗子家,祝曰:“哮子某为其介子某荐其常事。”庶子官尊而立庙,其主祭则以支庶封官依大宗主祭,兄陪于位。以庙由弟立,己不得延神也。或兄弟分官,则各祭考妣于正寝。

  因立庙取决于官品,故即使为官者在家中为庶子,也可以立庙,拥有大宗地位,率族人祭祖,处于主祭之位,兄长只能居于陪位。对此,唐后期的吕温曾说道:“近 世祭多及旁亲,虽近爱而无义。”这一点与汉魏时期有很大的差别。这样,“唐代的嫡子并没有绝对的政治地位保障,所以,在可考的立家庙诸例中,多是庶子立庙。立庙后,立庙者的家内须实行宗法制,严格分别宗子与支庶”。

  另外,祭祖的时间与程式也已固定化。前已述及,汉代的祭祖方式多是墓祀,所以祭祀时间:呈现出不固定的特点。而在魏晋时期,随着墓祀的衰微,祭祀时间趋于固定。四时祭祀,

  魏晋时期已成风俗。《颜氏家训.终制》云:“四时祭祀,周、孔所教,欲人勿死其亲,不忘孝道也。”《北史崔士谦传》:“卒于州,阖境痛惜之,立祠堂,四时祭飨。”《北史崔浩传》也有“朝夕养姑舅,四时供祭祀”之语。《南史顾宪之传》载其临死前所诚子孙日:“祠先自有旧典,不可有阙,自吾以下,止用蔬食时果,勿同于上世。示令子孙四时不忘其亲耳。’至唐代,则将四时之祭进一步规范化、制度化。《新唐书礼乐志三》载:祭寝者, 春、秋以分,冬、夏以至日。若祭春分,则废元日。然元正,岁之始:冬至,阳之复,二节最重。祭不欲数,乃废春分,通为四。这样,元日、夏至、仲秋、冬至为祭祖日,也就是祭祀四次。

  与之相应,有关祭祖的规范与要求也形之于文字,层出不穷。诸如王肃的《祭法》、贺循的《祭仪》、卢谌的《杂祭法》(又称《祭法》、《杂祭注》)、 《家祭礼》、 范汪的《祭典》,以及后来傅隆的《祭法》、崔浩的《家祭法》、释僧佑的《杂祭文》、卢辩的《祀典》、徐爱的《家祭》、孟诜的《家祭仪》、徐闰的《家祭仪》、范传式的《寝堂时飨仪》、贾顼的《家荐仪》、卢弘宣的《家祭仪》、周元阳的《祭录》,等等,都对当时民间的祭祖方式产生了一定的影响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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